現行停車位的種類依法可分為三種,亦即「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三種(三種皆有使用權及所有權),由於其設置的目的不同,對於其產權登記的方式也有不同。現簡述如下:

法定停車位:依據民國80/9/18內政部函令,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以『大公』或『小公』方式登記,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法定停車位

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59-1,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為了強制將法定停車空間予以管理,內政部於民國80918日發佈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解釋,強制規定「法定停車空間」必須以共用部分﹝亦即公共設施﹞的方式辦理產權登記,並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全體所有權人共有﹝以大公方式登記﹞;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共有﹝以小公方式登記﹞無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

買賣時必須要先擁有專有部分的產權,才能持有法定停車位的產權,所以這種停車位只能內賣(實務上稱為持分調整),不能外賣。

增設停車位

產權登記:

1.得以公共設施(即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2.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所在地址」證明,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有獨立權狀),買賣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能有獨立出入口者,一般當作專有部分登記較多。所謂「當作專有」並不是代表每一個增設停車位車格就是一個「專有部分」,實際上要當「專有部分」需有門牌或所在地址證明,才能登記成一個專有部分,增設停車位的車格,不可能一個車格有一張門牌或所在地址證明,所以是集體登記成一個專有部分,而由購買增設停車位的人一起共有,可以有一張權狀(屬於共有持分的權狀),也可以獨立買賣、設押。因為不是共用部分(如果登記成共用部分則另當別論),所以誰用那一個車格位置,是透過「分管協議書」,並不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來決定。

增設停車位一般是「整層」一個建號,而由買停車位的人分別共有。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原則上一個專有部分一個表決權,也就是說,縱然三十個人買增設停車位,但是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時候,也只能投一票。

獎勵停車位

產權登記:

1.可為主建物登記並可單獨移轉(即有獨立權狀)買賣之對象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2.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獎勵停車位:係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獎勵停車位跟上述停車位最大的不同,在於要提供公眾使用。內政部解釋所謂的「公眾」也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本身,也就是說不管是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使用,都稱為供公眾使用。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沒有「法定停車位」不得移轉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之限制,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結論:
法定車位者,如其建照係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申領者,應以共同使用部分方式登記;增設、獎勵車位,若與法定車位同屬同一空間(樓層)而無隔離者,亦同。建照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前申領之法定、增設、獎勵車位;或建照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取得之增設、獎勵車位,而與法定車位隔離或不屬同一樓層者,尚得在使照申領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出「所在地址證明書」後,視同區分所有建物,得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專有部分之建物。(有權狀者)停車位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公共設施)者,屬主建物(專有部分)之從物,未有權狀之核發,但有產權,應與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必分擔基地持分。
停車位若以專有部分(有權狀)登記時,應分擔基地持分

綜合上述,三種停車位區別如下列附表: 

停車位的比較

車位種類登記方式

有無權狀

使用依據

出售對象

出售條件

使用條件

法定停車位          

公共設施

無              

需載明於規約中

限於內賣            

須連同一戶專有部份    

一般停車使用

增設停車位

  1. 得專有部份                       

2.公共設施                           

透過分管協議

可以內、外賣

1.其他共有人有優購權  

2.須連同一戶專有部份

一般停車使用                           

獎勵停車位

  1. 得專有部份

2.公共設施                           

有               

透過分管協議

可以內、外賣    

  1. 其他共有人有優購權

2.須連同一戶專有部份

一般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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