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地下保單 祭刑責嚴懲

工商時報 /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2010/12/30

立院財政委員會昨天祭出重罰,對於銷售地下保單者,增加刑責並提高罰緩,且特別納入保經公司介紹地下保單給國人購買的現行作法,亦屬於違法範圍,最重將懲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最高罰鍰。

立委羅淑蕾等22人提出保險法第167條之一條文修正,昨天在財委會經文字修改後初審通過。羅淑蕾表示,地下保單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本地市場銷售,由於我國公權力執行無法及於國外,國人購買國外地下保單發生爭議時,並不能受到我國保險法令完整保護。

羅淑蕾特別強調,業內人士向她檢舉,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經公司,竟有8成上業者違法專賣地下保單,主要銷售香港的國衛、美西人壽保單,以分紅型及投資型保單為大宗,近期則熱銷人民幣保單。她並質詢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是否了解此一現象?羅淑蕾同時引述行政院消保會及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申訴案件統計,認為金融保險申訴案特別,在各種消費爭議中名列前茅,向陳裕璋質詢,這是否表示相關業者銷售過程過於粗糙?要求金管會嚴查。

陳裕璋指示保險局長黃天牧答覆表示,去年有3、4件地下保單銷售案件移送檢調,最後都是行政法判決,每件罰緩90萬元,因為現行法令對於販售地下保單者,處以90萬至450萬元的行政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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