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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01月06日 蘋果日報

【林益民╱台北報導】近年不孝子女爭產事件屢次攻佔社會新聞版面,法務部為防止類似事件一再發生,已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在遺產繼承人相關條文中增訂「不孝子條款」,明確定出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的規範,草案預定二月底呈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指出,《民法》雖採法定繼承主義,但繼承人如有重大不道德行為,仍允許繼承遺產,不但有違道義,也違反繼承制度的本意,因此修正《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條文,將惡意不扶養父母的情形,明確納入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藉此化解目前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須透過冗長訴訟程序的問題。

電腦文書可立遺囑

法務部說明,所謂惡意不扶養父母,是指父母終年臥病在床,子女無正當理由卻長期未照料,但仍需父母明確表示不讓子女繼承。此外,也修法明定遺囑可以電腦文書替代手寫,並增訂遺囑人如因官能障礙無法口授時,可透過手語、筆談來立遺囑。

《民法》繼承及遺囑條文修正草案

●繼承權喪失
明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例如:
˙父母終年臥病在床而子女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至父母死亡仍未探視者。
˙子女在父母生前未妥善照料生活,逢年過節亦未前往探視。
●遺囑
明定得以書寫或筆記的遺囑,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處理的書面替代;保障身心障礙者可口述、手語及筆談向通譯陳述而傳譯遺囑。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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