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1月06日 蘋果日報

 

讀者劉小姐問:
五年前我有一塊土地及一棟房屋, 因為要跟老公離婚,怕老公在外面亂借貸,私下把房屋及土地過戶在我妹妹名下。今年跟妹妹要回房屋土地,她不還我,因當初沒立下契約,妹妹不認帳,我沒辦法把土地要回。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林倍志答覆:
妳將房產過戶登記在妹妹名下,這種做法屬於借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與對方約定,將自己的財產以對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答應出名登記該財產。
有很多借名登記契約,到最後都因為訂立時沒有立書面而產生爭執,但這不影響借名登記契約的有效性。
因為借名登記契約並非《民法》規定的類型化契約,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是,借名登記契約在性質上應視同為委任契約,法律效果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

可提文件證明所有權

因此,妳可以依最高法院見解,以《民法》第五四九條第一項規定,先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再依第五四一條第二項請求妳妹妹將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妳,若妹妹不同意,則到法院打官司。
要打贏官司,重點是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成立的舉證。例如,提出當初購買房地的貸款文件、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房地所有權狀也由妳保管、自購入以來長期居住該房地等事實,或是房地曾由妳出租給他人並收取租金等證明,法院就有可能因此而認定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做出對妳有利之判決。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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