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1月11日 蘋果日報

 

讀者小房東問:
我有一間套房出租,合約原寫押金二個月,但房客僅先給我一個月押金,後來連租金都沒付,請問,我可以不讓他用押金扣抵當租金嗎?《民法》有規定房客遲付二個月以上租金時,房東可以終止契約,而且我在合約上有一條規定,如房客有違背任何條件時,房東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請問,我可以不需要等二個月,終止合約嗎?房客現雖欠租尚未滿二個月,但房客管理費、水電費都沒繳,我該怎麼辦?

吳艾侖律師答:
押金與租賃契約不同。押金是為擔保承租人履行租約等義務,且需實際交付押金才能成立。另一方面,收下租金出租套房,就算押金未依約全交付,也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有效性。

再不付租可促還屋

另外,『房屋承租人之欠租額,除以押金抵償外,需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方得收回房屋』限制,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租賃,房客如有支付押金,房東依法仍應先就押金折抵租金,所以你必須先扣押金抵租金。
至於隨時收回房屋的特別約定部分,雖非法律禁止,但《民法》第四四○條及《土地法》一○○條,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承租人而制定,故你與房客之間的特別約定仍不得違反相關保護規定。你依法須先將折抵完一個月押金後,等房客仍欠租達二個月以上才能定期催告,房客再不付房租,你才能終止租約,進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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