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1月13日 蘋果日報

 

【林潔禎╱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正式核定2010年度全台賣屋財產交易所得收益標準,台北市、高雄市分別調漲至37%與20%,新北市部分區域售屋所得標準確定由16%調升至21%,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此次調整台北市由29%調高至37%,高雄市則從19%調高為20%,至於新北市由16%調高至21%,但新北市所屬鄉鎮維持8%不變。財政部賦稅署科長謝慧美解釋,新北市這次調漲賣屋所得標準適用的區域,包括三重、板橋、永和、中和、新莊、新店、土城、蘆洲、汐止和樹林等原來的台北縣「縣轄市」。

新北市調高5%

財政部舉例,民眾去年賣掉1戶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子,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若拿不出成本證明文件,直接參考財政部訂出的標準計算所得,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就要申報21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100萬×21%),假設適用稅率30%,就得多繳稅金6萬3000元,如果適用稅率40%,就得多繳8萬4000元。
謝慧美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賣屋等財產的獲利,目前有兩種申報方式:一是賣出價格減去買進成本,賺錢的繳稅,賠錢免繳,還能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抵稅,但須出具成本證明文件;二是依財政部發布的賣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報稅,計算方式為房屋評定現值乘上售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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