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1月18日 蘋果日報

讀者林先生問:
有人向我父親借錢,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父親用我的名義當債權人。後來對方僅付第一個月利息,父親以我的名義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拍賣對方其他不動產。對方得知,直接向法院提存向我父親借貸的本金額度,請求撤銷抵押權。
請問,若對方以完成提存為由,訴請法院撤銷抵押設定,而我父親堅持向對方追討違約金,我該怎樣自保?此外,借貸合約載明,三個月未付利息,可將設定抵押的不動產過戶。這合約是父親簽的,我不知情,若父親用這項條款提告,我要配合嗎?須負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郭令立答覆:
父親以兒子的名義做為抵押權人,如果經過父親、兒子、債務人三方知悉同意,並且經過合法登記,自然有抵押權設定的法律效力,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則依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內容而定。

代理簽字仍具效力

《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可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做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換句話說,抵押權人須是所擔保債權的債權人。你說借貸合約是父親簽的,你沒有簽,但只要你同意擔任契約當事人,債務人也知情,即使父親代理簽字,仍有法律效力,一樣有合法的債權。
你可以用自己名義主張權利或訴訟,如果覺得借名給父親不妥,可以依法終止與父親的借名登記契約,將相關債權與抵押權一併轉讓回父親,由父親自己行使權利,以求名義與實質的一致。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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