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3月送立院修改《保險法》

2011年 01月24日 蘋果日報

 

【吳靜君╱台北報導】為防堵保戶投保巨額保險、詐領保險金,金管會擬定「驚世媳婦」林于如條款。金管會擬修保險法,讓保單解約範圍擴大,未來若是詐保,保險公司可不經投保者同意,逕行片面解約,該保單將立即失效。

依《保險法》64條規定,要保人投保時,若有違反告知義務,如帶病投保,沒有據實告知,保險公司有解約權,不退還保費保單就失效,若出現詐保,保險業者沒有片面解約法源,保單仍有效

可不經投保者同意

壽險業者說,詐欺保單仍有效,要保人若再次詐保,或因詐欺造成許多後遺症,保險公司仍要理賠,將因此承受極大風險。
壽險業者舉例,如投保人為領取巨額保險金,故意弄瞎自己眼睛,雖然當次保險業者可拒絕理賠,但後續因為瞎眼仍須治療,保險業者沒有法源拒絕理賠,保險業承受極高風險。
有鑑於此,金管會正研擬修正《保險法》64條,擴大保險業者解約權,將詐領保險金保單納入範圍。金管會官員表示,修法內容複雜,包含如何證明詐保案件等,相關細節還在討論。據悉,金管會將在3月份送立院修法。

僅限於有問題保單

據了解,初步修法方向為,若該張保單若涉及詐保案件,保險公司可解約不退還保費,惟僅限在單張涉及詐保的保單,其他若無涉及詐保的保單,依然有效。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賴清祺說,現在保險犯罪案件,多屬詐欺案件,多以刑法來規範,如偽造病歷詐領健康險保險金,現行就依偽造文書罪來懲罰;謀財害命詐保案依殺人罪論斷。
保險業向內政部、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提案,保險犯罪案件可定義明確、另行統計公布,讓保險業者得以瞭解保險犯罪趨勢。

2010年詐領保險金犯罪型態及件數統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1109a/張錫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