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2月01日 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一間連鎖企業任職一年半,月薪兩萬四千元,因公司每間分店員工都不超過三人,但各分店加工廠員工合計超過五十人,請問老闆可不必幫我們投保勞健保嗎?當初面試時公司說每月補助一百元勞健保,要我們自己加入公會,因此公司也沒提撥退休金,甚至沒寄扣繳憑單給我。請問:公司這樣算逃漏稅嗎?我們員工會觸法嗎?

律師王怡惠答:
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員工合計人數超過五人以上,僱主應幫員工辦理勞保並依法提撥退休金,健保則皆應幫員工投保,若各分店為相同負責人,僱主已違規定。
《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雖公司未供員工扣繳憑單,但員工仍有納稅義務。

可向國稅局檢舉

若公司有出具員工扣繳憑單給國稅局,甚至浮報員工薪資所得,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勞保雖無補繳問題,但公司會被處以罰鍰,如勞工發生保險事故,公司應賠償勞工應得的保險給付。退休金的提撥涉及日後員工領取退休金的數額,此部分應由僱主補償。全民健康保險部分,則須依個人負擔額部分予以補繳。
建議讀者先向勞資爭議協調委員會申請協調,未獲共識再向勞保局、中央健保局及國稅局檢舉。提撥退休金部分,可向法院提告請求民事賠償。
賴心瑩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1109a/張錫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