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2月26日 蘋果日報

案例提供:《蘋果》讀者
發表時間:2011/2/13
發表主角:小黃

日前我將房子出租,租約到期日是2011年3月11日,現任房客沒有要續租,因 此我想帶新房客去看屋,可是現在還有現任房客在居住,請問我可以帶新房客去看房屋嗎?另外,以後簽訂新的合約時,我可不可以在租約上立約,要求在租約到期 日的前1個月,房東可先帶新房客看房屋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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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
避免紛爭 先白紙黑字

該案例應該回歸到租賃契約來看,如果租賃雙方在一開始簽訂契約時,沒有載明租約到期前的某段時間內,房東可以帶新房客看屋,那麼房東就沒有權利這麼做;若房東未經房客同意即帶人看房,房客可以蒐集證據,並依法舉發,此時房東恐將觸犯《刑法》第306條,私闖民宅罪。建議房東可先與現任房客商量,並於房客在家時,再帶人看房,避免發生其他不必要的紛爭;只要租賃雙方同意,亦可在新契約簽定時,加註房客在租約到期前,得配合帶人看屋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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