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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06月25日
您好:
依據來信看來,雙方已經是同意終止租賃契約,房東雖不願意將租約一份還給你,但因原契約上已有簽字確認領回押金,所以將來房東主張你偷偷搬走物品的機會不高,但為慎重起見,可以到郵局寄一份存證信函,寫明雙方已自何年何月何日終止租約,自此雙方無涉即可。
如有租屋相關問題,我們可為您解答 e-mail:dr@appledaily.com.tw
案例提供:《蘋果》讀者
發表時間:2011/6/2
發表主角:許先生
日前租屋因第一周就發生房間發霉及馬桶排水不良問題,租約未到就想要退租(原本租約為一年),並要求房東退還全部押金,爭論後房東同意退還,但最
後我在契約簽字確認領回押金後,房東不願意將契約還一份給我,現在手邊無契約終止證據,擔心日後是否會發生房東反咬我一口的情形?例如:下個月突然說我未
交房租,或發生失竊時說是我偷偷搬走,請問是否有補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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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
用存證信 記載租約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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