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房東,我的房客和我簽1年約,但對方租了3個月說不續租,請問押金該如何處理?契約說明可扣1個月,且該房客沒有準時匯入房租,契約明定若違反相關租約(如不準時匯入房租等),請問我扣他2個月押金合理嗎?是否具法律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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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 房客提前終止契約 可沒收1月押金

邱創智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的回應:押金的作用在於擔保租約之履行,因此房客提前不租依約得扣1個月押金。至於欠租,則無法直接從押金中扣除,必須在終止契約後始得扣除。其又可分為2種狀況。
狀況1:房客主動表示已被沒收1個月押金,而要提前終止契約。依約房東得沒收1個月押金;此外,既然已終止契約,房東自得從押金中再扣除積欠的租金後,返還房客剩餘的押金。
狀況2:房客被沒收1個月押金,但未表示要提前終止契約,只是未繳交房租,房東必須等待房客積欠租金達2個月,始得以「存證信函」催告房客履行給付租金義務,催告期限屆滿後始得終止契約,房東於終止契約後,始得從押金中扣除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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