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1年 01月07日 蘋果日報

【廖珮君╱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未來將由金融服務業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型態的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民眾申訴案和協助評議委會的各項審查,草案中針對申請評議者,訂定「排富條款」,該評議處理機制,僅供財力在3000萬元以下的弱勢消費者使用。

今年底前上路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李滿治說,該評議機制排除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所謂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者,擬參照境外結構型商品規定,如財力3000萬元以上者,就不適用該評議機制。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也說,評議一旦成立,民眾可在90天內將評議書送到法院核可,銀行就須強制執行。該爭議處理機構將在今年底前成立。
此外,金管會昨也通過信託業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增訂若民眾想提前贖回或出售基金,銀行除須在契約揭露且告知投資人可能的損失外,也得提供建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1109a/張錫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