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1月13日 蘋果日報

 

讀者小清詢問:
我在十字路口發生事故,現場如以「十」字代表,我從左邊往右,對方從下方往上,當我快通過路口時對方撞到我車右後輪附近。警員到場丈量,說我行駛方向的路口號誌是閃光紅燈,對方是閃光黃燈,根據經驗判斷,我過失責任約七成,對方約三成。距肇事時間約一小時後我們到警局酒測,對方酒測值約零點二毫克,未超過標準,警方建議我與對方和解,並暗示我較理虧。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律師郭令立回答: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到交叉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交叉路口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先停止於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續行。

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你在這起事故中,行駛方向的路口號誌為閃光紅燈,代表你行駛在支線道,應禮讓行駛在幹道的對方車輛。所以警察說你比較理虧,可能是指這個規定。
對方酒測結果每公升零點二毫克,未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的呼氣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標準,不構成交通違規,也不符合《刑法》公共危險罪的零點五五毫克。
雙方若對肇事責任歸屬有爭議,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也可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如仍無法和解,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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