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1月16日 蘋果日報

老翁林清吉送房地給兒媳,想換兒媳每月給他1萬元生活費,但雙方既沒打契約,又沒證人可證明雙方有口頭承諾,讓老翁無法要回房地。律師林夙慧說,攸關終老權益的贈與行為,即便自家人也該簽訂契約,並找親友見證,明確寫下雙方條件和義務,以免抱憾終身。

再找親友見證

屏東地院少年暨家事庭長廖文忠表示,若贈與物尚未交付,贈與人可以撤銷;若已交付,就視為生效。贈與人若反悔,就得打撤銷贈與訴訟。林夙慧說,欲撤銷贈與,除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外,若受贈人對贈與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觸犯傷害等《刑法》明文處罰刑責時,贈與人可聲請撤銷贈與。
而國人因怕傷感情,親人間贈與行為常口頭說說就辦手續,故常見老人被不肖子孫拐騙的例子。林夙慧建議,應訂定契約中應載明雙方條件義務,例如何時交付贈與物、贈與稅或牽涉的債務誰付,應履行那些義務等事項,再找親友見證,以保萬一。民眾可找縣府或民間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免費律師可諮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1109a/張錫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