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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月月拖繳租金
2011年 02月12日 蘋果日報
案例提供:《蘋果》讀者發表時間:2011/1/17發表主角:仔仔
去年7月,我將市場內的透天店面出租,至今才7個月,該房客幾乎每個月都有藉口拖延租金,雖然最後都有付款,但我實在很厭惡每個月都必須像討債集團,向房客催款房租。當初租期簽了3年,請問我可以提前解約嗎?

專家建議
可寄存證信函催告 或支付賠償金求解約
東森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經理許榮濱回答:房客雖積欠租金,但在積欠總額未達2個月租金的情況下,房東沒有權利要求提前終止契約,建議房東可寄發存證信函,盡到催告、通知房客限期繳納的義務,若日後須對簿公堂,也可以此做為證明。若真的不勝其擾,房東可研商支付部份賠償金,要求提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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