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3月05日

 

案例提供:蘋果讀者
發表時間:2011/01/19
發表主角:白先生

我去年租房後,從10月到今年1月每月房租都遲繳,但最後也都繳清了,但房東卻主張我拖繳房租,所以依合約上辦理,即屋內物品任憑房東處置,房東直接進入屋內把鎖換掉,也搬走一些我的私人物品,想問這樣的情況,房東該付什麼責任?我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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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
房東可行使留置權 房客須在限期償還

太平洋房屋法務室協理蔣美龍表示:
當房客欠繳租金時,房東可依《民法》第445條,行使「留置權」,扣留房客屋內物品,要求房客於6個月以上的限期內,償還欠繳租金,若期限時間到了,房客仍未繳清租金,房東可依法聲請拍賣留置物,或取得所有權,作為租金賠償;另外,該案例中,房東換鎖使房客不得使用租賃物,恐將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房客可訴諸法律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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