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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宅1年內 無營業 出租 市區90坪 郊外210坪內 可申請

2011年 04月09日

【廖芸婕╱台北報導】換屋族申報土地增值稅,一般須負擔20~40%不等的稅率,然而若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在一定面積下,如房屋出售1年內並沒有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很可能適用「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首次換屋者可以多加留意。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約211.75坪)的部分,土增稅就由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按10%優惠稅率徵收,等於減免了原本應徵收稅額的50~75%。
不過,房屋出售前1年不能供出租、營業使用。如果同一土地的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合計面積不超過規定,並同時出售,仍可以視為一次出售,並按照10%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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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贈與配偶節稅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的日期相同,也必須在同一天申報土地移轉的現值。此外,如果多筆土地合併出售,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座落基地的部份,在移轉時不能夠一併使用優惠稅率。
贈與、繼承移轉的土地,因不屬於出售,不適用這個條款。不過,永慶房屋交易安全課高級專員黃玉萍指出,夫妻之間的贈與暫時不需要課稅,只有在未來售出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生一屋」規定嚴

因此如夫妻其中一方已使用過一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可先將房屋贈與給配偶,除了免贈與稅,還可使用10%優惠土增稅率,達到家庭的節稅效果。
2010年起,另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同為10%,規定較嚴格,但可供名下僅有一屋的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限次數使用。必須留意的是,若同時符合「一生一次」條件,必須優先將「一生一次」額度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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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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