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自用住宅逾6年 享土增稅優惠稅率

2011年 04月16日

【廖芸婕╱台北報導】報稅季節即將來臨,因應2011年許多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升,出售房屋所須申報的土地增值稅也大漲。換屋的民眾,如果已用畢「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可留意是否符合「一生一屋」條件,只要持有自用住宅6年以上、一定面積以下的土地,可無條件使用10%的優惠稅率。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提醒,在土地相 關的各項稅負中,所稱「自用住宅」均有不同定義,依規範「一生一屋」土增稅率的《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自用住宅指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名下僅持有1間房屋,且在該地設有戶籍並持有連續滿6年,過去5年內都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動作。

5年內未出租或營業

出售時的土地面積,如果是都市用地,出 售的土地面積必須在1.5公畝(約45.38坪)以下,非都市用地則在3.5公畝(約105.88坪)以下,才符合適用的條件。現行一般土增稅率為 20%、30%、40%累進稅率,如適用一生一屋條件,則可享10%優惠稅率申報土增稅。
換屋的民眾,如果因為先購後售,而導致同時持有2間自用住宅,也別擔心。只要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後1年內,出售原本的自用住宅土地,仍符合一生一屋的資格。

先使用「一生一次」

須留意的是,為避免屋主或配偶、子女利用「信託移轉」的方式,將名下多出來的房屋移轉給其餘受託人,報稅後再辦理信託中止,以規避「1屋」的限制,財政部把信託移轉的房屋也視為第2屋。
財政部提醒,「一生一次」條件較為寬鬆,但只能使用1次,因此民眾須優先使用一生一次,才能使用一生一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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