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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息最高抵30萬 賣屋賠本可列財損

2011年 04月30日

【廖芸婕╱台北報導】去年有買賣屋行為的人,在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可憑過程中的支出,在「列舉扣除額」中扣除,以達節稅效果。買屋人可列舉貸款利息支出,每戶最高扣抵30萬元,大勝標準扣除額。賣屋人如以出售價扣除原購買價,再扣除支出成本,入不敷出,也可列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此外,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換屋族,也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買屋時申辦的房貸利息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的一部分。只要房屋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親屬所有,已辦理戶籍登記,且沒有供出租、營業使用,納稅人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27萬元)後的額度,就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以30萬元為上限。舉例房貸利息20萬元,儲蓄收入8萬元,列舉扣除額為12萬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金部經理馬婉瑜提醒,理財型房貸、或申貸日與購屋日相隔太久的房貸,國稅局將不認定為購屋借款,無法列舉扣除。
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賣屋人,也可將房屋出售價扣除原購買價,再扣除支出成本,如契稅、仲介費、裝潢費、搬運費乃至於清潔費等,只要拿得出收據、發票、稅單等證明文件,都可一一列舉扣除。

重購扣抵須為自用宅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適用於換屋族本人或配偶,卻往往是最令納稅人頭痛的列舉扣除項目。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王乃佳表示,只要掌握買、賣屋都是自用住宅,且產權登記的時間在2年內,購屋價格高於售屋價格即可。
以同年度為例,例如年初以50萬元賣出一間原購買價40萬元的房子,照理應申報10萬元交易所得;但若當年換購一間總價高於50萬元的房子,那麼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就可扣除10萬元,再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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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屋節稅方式

資料來源:財政部、《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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