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公告未註明 但「要負無過失責任」

2011年 11月10日

【王吟芳╱高雄報導】 高雄市女子林美紅去年透過房仲以四百萬元買下一戶電梯華廈,入住後才知買到凶宅,提告要求賣方男子范更生與房仲應減價一百二十萬元;范男指該屋是他標來的 法拍屋,「法院拍賣公告也沒註明是凶宅」,但法官以凶宅屬物之瑕疵應負無過失責任,范男就算不知情仍應賠償,判他須賠林女九十萬元,房仲免賠。

林女與范男昨都聯繫不上,獲判免賠的富甲不動產房仲則指曾盡力查訪仍不知是凶宅,強調若遇凶宅寧可不賣。
林女提告指出,去年六月間她透過房仲在高市三民區買下「琴棋五重奏」大廈十三樓一戶房屋,以總價四百萬元成交。

過戶入住才知情

不料兩個月後林女付清屋款、辦好過戶且入住後,才從別家房仲口中得知買到凶宅,原來賣方范男之前的陳姓屋主,就是從該屋的十三樓墜落中庭死亡。
林 女認為,該屋明明是凶宅,范姓原屋主卻在買賣契約的現況說明中,勾選非凶宅,仲介也沒盡到調查義務,范男與仲介應連帶賠償她三成價金的損失,即一百二十萬 元。但范男辯稱,他是在前年透過法拍標得該屋,拍賣公告根本沒記載自殺或兇殺相關資料,他也無從得知前屋主墜樓一事,並未欺騙林女。
被告房仲商富甲不動產則抗辯,買賣契約中的現況說明,僅及於賣方擁有產權期間是否發生過兇殺事件,不及於更前手,且舉證與林女簽約前已四處向鄰居、大樓警衛與附近派出所打聽過,都沒有類似凶宅的訊息。

房仲舉證判免賠

法官審理後則以房屋前住戶陳姓男子是踏出窗台墜樓,該屋確屬凶宅,有物之瑕疵責任,物之瑕疵責任依《民法》屬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賣方不得以不知瑕疵而免責,依鑑價結果判決范男應付林女九十萬元,至於仲介因舉證有善盡調查義務,獲判免賠。

標購法拍屋須知

.法院不負法拍屋的瑕疵擔保責任,得標後無法以屋況有重大瑕疵悔標。
.若擔心標到海砂屋、凶宅、嚴重漏水屋,應多向鄰居、管委會、鄰里長等探詢,也可上網搜尋有無相關訊息。
.上原子能委員會網站輸入房屋地址,可查過去有無被登錄為輻射屋。
資料來源:104法拍屋網總經理籃茂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ch1109a/張錫堅 的頭像
    ch1109a/張錫堅

    0938093088情報網

    ch1109a/張錫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