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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前告知不租 卻要付三個月租金﹖

2012年 03月03日

讀者kelly詢問:
1.請問我有一租約內容為:若不承租需3個月前通知房東並自交還租賃物同時交付三個月租金。我們租一個月後才發現這條文根本不合理,是否有何方法抗辯或爭取(房東不理我們說一切依租約)?若提早終止契約我可拿回押金嗎?
2.另我是用我先生的名義簽約蓋章,事後他之後才知(房東事後才說我涉及違造文書)

專家建議 若是懲罰違約金 過高可請法院逐減

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處長周展雪的回應:
首先建議在簽約前一定要先審閲合約內容,一旦簽約就必須遵守,而屋主也須遵守。另外如果覺得合約內容不合理,可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例中提到「若 不承租需3個月前通知房東並自交還租賃物同時交付三個月租金」,要先看清楚合約內容中「三個月租金」是否為懲罰性違約金或已包含押金,若懲罰性違約金過高 時,可請法院逐減。最後,建議先生不能出來主張租賃契約無效,但如果先生確實有授權,或認定簽約蓋章有效,就不會有違造文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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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1109a/張錫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