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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欽╱台北報導】持有台新銀行信用卡附卡的女子李芳伶,因正卡持卡人欠卡債近三十萬元,遭台新打官司追討,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李女申請附卡時,台新並未告知正、附卡負連帶清償責任,事後提供的契約也沒特別註記,因此判李女只要還附卡卡債三千餘元即可。台新昨表示:「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對個案表示意見。」李女聯絡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李芳伶七年前與親屬蕭仁俊一起申辦「新光三越白金卡」正、附卡,持正卡的蕭男消費至去年七月,共欠二十九萬餘元卡債未還,台新因而向李女追討。李女辯稱,申辦附卡時,台新並未提供定型化契約條款供她審閱,申請書上也沒有連帶清償字樣,不必負擔正卡債務。

申請時應告知

法官審理認為,李女辦附卡時,台新沒提供有連帶清償字樣的合約供李女審閱,事後提供的條款雖約定正、附卡應負連帶債務責任,但條款沒反白、劃線或其他顏色區別,難期待消費者逐條審閱了解,因此認定該條款無效,判李女只要償還附卡債務三千餘元。

附卡持有人 免償正卡債理由

◎附卡申請書未記載附卡、正卡持卡人應負連帶債務責任事項
◎申請附卡前,未提供約定條款供申請人審閱
◎信用卡約定條款未反白、劃線等特別註記「連帶債務」等內容
◎契約條款字體大小一致,難期待消費者逐條詳閱理解
資料來源:台北地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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